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资料中心  >  职称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来源:www.gxsmjx.com   作者: 管理员   时间: 2011-08-11 18:56   点击数:   
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评定标准:中等专业学校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专教育及本学科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科技、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含理论及实训)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

  二、参加校级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三、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到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四、有1年以上下乡支教、挂职锻炼工作经历,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专业技术教师有过1年以上到对口专业业务部门或企业参加实践工作锻炼的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独立撰写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或取得过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开展产学结合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参与科研或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并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技术研究论文1篇。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