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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参与高校办学,推进职业教育体制创新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03-07 15:21   点击数:   
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中国经济网记者从民盟中央获悉,该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鼓励企业参与高校办学,推进职业教育体制创新的提案》。
 
    民盟中央认为,当前高职院校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校在人才培养上与市场需要脱节,部分毕业生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不相符,从而出 现了大学生难就业和用人单位招不来所需人才的两难局面。加强校企合作,让高校和用人单位在育人和用人问题上对接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途径。而目前校企 合作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政府有关政策有待完善;教育体制所表现的政府行为比较多,大学办学的模式选择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无法适应市场的需要独立自主 办学;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责、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法建立长期、稳定和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企业的积极性不足等。这些问题的存 在使很多校企合作难以深层次推广,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深入、持续、健康发展。
    校企合作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它与传统的教育模式有区别。为此,需要从体制、机制、模式上进行改革,关键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机制,以创新的思维开展校企合作教育。
 
    民盟中央建议:
 
    1.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政府应加强对院校和企业的宏观管理,除在技术和职业教育中继续承担制定政策、提供经费、协调关系、制定标准等责任外,同时也要关心职业教育所有的宏观和微观问题,规范和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
 
    2. 加大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高等职业教育由于在实习基地设置、实习设备购置和实习损耗上所需经费要比普通高等教育高得多,因此,教育经费短缺更加严 重。加大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投资力度,同时要调整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公共教育经费的分配结构,提供公平的教育财政政策。
 
    3. 在法律层面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制定指导方针、原则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和实施规则,对校企双方在实施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表达。使 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具有约束力和驱动力。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内容多是目标性的、原则性的。为了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地 位,使高等职业教育有全面的权威法规的保障,可以考虑出台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把高等职业教育的性质、任务、管理职责、办学、培养目标等用法律形式定 下来;制定并完善职业资格标准和就业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帮助我国建立与现在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同时,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 来指导学校与企业的合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4.制订优惠政策调动参与合作教育企业的积极性。校企合作教育不仅学校要增加资金投入,而且也需要参与合作教育的企业投入, 这些都需要政府在学校收费、企业纳税等方面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例如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对校企合作在资金、人力、设备使用等方面有一定付出的企 业,国家在税收上给以相应的优惠,对成绩卓著者予以奖励等。可以借鉴德国校企合作返税方式、由政府公共财政予以“实报实销”的经验,建立中国的职业教育返 税制度,以此减轻企业、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负担,让企业既乐于也有能力参与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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