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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特定人员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广西职业教育网   作者:    时间: 2011-01-13 18:06   点击数:   
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桂发〔2007〕32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六类特定人员学费资助(以下简称“学费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学费资助对象是职教攻坚期间,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子女及退伍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等特定人员。
第四条
学费资助标准为:就读区直、市直中等职业学校的每人每学年1800元,就读县(含县级市)级中等职业学校的每人每学年1200元。
第五条
  学费资助经费分担。职教攻坚期间学费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自治区承担,自治区按2008年秋季学期我区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六类特定人员确定自治区资助额度并下达各市和相关学校,一定三年。超过自治区下达控制额度的新增六类特定人员所需的资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自治区根据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及各市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和特定人员数等情况,分配下达学费资助预算。
  各市、县财政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应于开学后两个月之内将学费资助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费资助按学年申请、评定。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教育特定人员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时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城镇低保人员家庭子女及退伍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等特定人员提供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农村特困家庭子女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证明或低收入证明。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人员学费资助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并及时将《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人员学费资助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逐级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费资助经费的发放。学费资助经费按学期发放,自治区学费资助标准高于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的,按学校实际学费标准进行发放,发放后结余资金学校可结转下学期继续用于学费资助。学校资助款原则上由学校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如受资助学生存在着欠缴学费,则由学校直接冲抵欠缴部分学费,冲抵后仍有剩余的发给学生。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学费资助具体实施办法,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停止其学费资助,并于每学期末将受助学生变动情况报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学费资助经费,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学费资助。
第十二条 享受学费资助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严格收费。
第十三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应加强对学费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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