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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广西职业教育网   作者: 管理员   时间: 2011-01-13 18:26   点击数:   
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桂政发〔2007〕32号)精神,为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以下简称“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奖励。现结合我区中等职业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经费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成绩优异,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在校具有正式学籍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名额时适当向农林、地质、矿产等艰苦专业学生和办学水平高、教育质量好的学校倾斜。
第七条
  每年9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以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
每年10月10日前,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所辖县和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至所属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各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校在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地质、矿产等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各中等职业学校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学生汇总表》(见附件2)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并逐级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学生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附件3)。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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