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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特定专业学生第三年生活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广西职业教育网   作者:    时间: 2011-01-13 18:52   点击数:   
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桂发〔2007〕32号)精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第三年生活费资助(以下简称“特定专业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特定专业资助资助对象是职教攻坚期间,在原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农业、林业、水产、地质、矿产、卫生和演艺等专业(具体专业名称见附件1)的学生进行第三学年生活费资助。
第四条
  特定专业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所需经费主要由自治区承担。自治区按我区2006级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特定专业学生人数确定自治区补助经费。2006级以后新增的特定专业人员第三学年生活费所需的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
第五条 
  特定专业资助经费由学校通过原国家助学金发放银行逐月进行发放,直接将生活费补助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特定专业资助金。
第六条
  特定专业学生第三年生活费资助按学年申请、评定。根据本校符合特定专业资助条件的学生情况,学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第三年生活费资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并及时将《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第三年生活费资助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市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人员数量等情况,自治区在学校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将特定专业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核定下达各地。各市、县财政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应于开学后两个月之内将特定专业资助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资助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特定专业学生第三年生活费资助具体实施办法,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资助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学生在第三学年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停止对其的第三年生活费资助,并于每学期末将受助学生变动情况报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特定专业资助经费,继续用于下一年度特定专业资助。
第十条 享受学费资助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严格收费。
第十一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应加强对特定专业资助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