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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广西职业教育网   作者:    时间: 2011-01-13 18:52   点击数:   
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和高等职业学校采用非财政性投入方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招收高中毕业生起点的1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区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需分担的经费,自治区本级直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县所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职学校所需经费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学生,可纳入资助范围进行评审和认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学生申请资助时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高限确定;
3.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属于第2、3点类型的学生,在申请资助时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七条 
  每年1月10日前,各市根据本市及所辖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申请。自治区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教育部。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央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情况,结合我区资助经费分担办法,于每年7月底之前,将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分配下达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受理学生申请,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要及时将汇总表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将汇总表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停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并于每学期末将受助学生变动情况报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国家助学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资助。

第十三条  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严格收费。
1.必须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办学条件,办学满三年的职业学校须接受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并取得自治区职业学校合格等级的资格。
2.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收取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经同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公示,不得有违规收费的行为发生。
3.办学规模要与学校校园、校舍、教学设施和师资相适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毕业生就业率原则上要求达到85%以上。
4.建立健全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严格落实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5.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杜绝招生工作违规行为,努力控制和降低招生成本,严禁实行有偿招生。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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