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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5-23 15:48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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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桂教职成〔2014〕9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2012〕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确立,学生实习、实训作为教学重要环节越来越得到重视。推进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制度建设,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是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风险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完善职业教育制度,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
(一)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院校,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职业院校在籍学生。
(二)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三)投保方式。由职业院校按照实习学生人数、实习期限缴纳保险费。重点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并按照该项目规定的投保、理赔方式办理。
(四)经费保障。根据教职成〔2009〕13号文件精神,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经费可从学费以及免学费财政补助中列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我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职业院校实习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把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职业院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业院校要落实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积极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确保 “人人参保,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形成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现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二)坚持规范运作。开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各校要坚持“认真组织、规范运作、强化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杜绝违规操作,避免违纪现象发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在加强学校风险管理、降低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风险、增加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进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三)注重协调配合。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一项多方参与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各校要与相关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切实将学生顶岗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做细做实。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校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总体工作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统保示范项目”各个环节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加强日常检查、监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在工作落实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李运顺(职成处),联系电话:0771—5815580;罗 恒(高教处),联系电话:0771—5815185。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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