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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1-08-11 18:55   点击数:   
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科技开发项目研究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或本学科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地应用一门外国语,并具有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者,受警告处分的,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的,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的,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的,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进修,取得4门以上考试合格成绩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1992年12月31日前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护理、舞蹈、体操、杂技等特殊专业教学的教师,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担任学校专业科(组)长或属于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大学专科毕业4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六)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教师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学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基础课,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担任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的1/3,担任中层领导年均授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的1/2。

  三、主持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参与制定教学文件,每年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一次(须提交公开课教案2篇)。

  四、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到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五、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成绩。

  六、在任职期间内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下乡支教、挂职锻炼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七、专业技术教师有过1年以上到对口专业业务部门或企业参加实践工作锻炼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学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所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1次优秀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教学或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重大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获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二、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专著增加1部,并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增加2篇,其中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期刊发表不少于1篇。艺术类增加在全国性艺术活动中入选的艺术作品2件,其中获奖作品不少于1件。

  五、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成绩显著,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六、在各种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各类比赛获前3名,参加自治区级各类比赛获得前2名。

  七、独立指导或作为主教练指导的学生,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前3名奖励,参加自治区级比赛获一等奖以上或前2名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主要作者,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

  (五)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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