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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6-11-30 19:07   点击数:   
责任编辑: 赵梽兵 内容审核:


   2003年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3号),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区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适应以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为中心内容的构建和谐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为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职业教育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明确职业教育发展目标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区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区总体实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实施工业兴桂战略,推进富裕广西建设,急需解决生产一线劳动者素质偏低和技能型人才短缺问题。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全区工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制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加快生产一线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急需培养千百万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快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县级职教中心(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通过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大面积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五)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劳务经济,急需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主阵地,以提高农民劳动技能为核心开展专业化培训,通过有效的教育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
      (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急需广泛开展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我区通过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促进就业;通过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规范劳动力市场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各地必须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和劳动就业培训体系,面向劳动者开展普遍、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加快建设学习型企业。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新生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
      (七)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普九”成果,加快高中阶段教育普及进程,急需满足大量新生劳动力学习技能、成功就业的需要。我区2007年即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除发展普通高中外,还需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实现教育的合理分流。要通过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有效降低初中辍学率,提高高中阶段入学率,保证每一个学生成才有路。
      (八)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到2010年,全区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80万人,与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共为社会输送105多万名毕业生,高等职业学校共为社会输送38万多名毕业生;高职(高专)院校达40所左右,其中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35所左右,在校生规模达到30万人左右,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占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的一半以上。
      自治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实施“广西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千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5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千万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百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百县职教中心专项建设工程、万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通过上述系列工程的实施,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500万人次,其中开展技能培训250万人次;实施对进城务工的300万农村劳动者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对1000万农民开展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对800万城镇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对200万社区居民实施现代城市市民综合素质培训。
      二、坚持多元办学格局,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九)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十一五”期间实现民办职业院校数和在校生规模占我区职业院校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各地要坚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订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把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作为扩大职业教育资源的重要增长点。引导社会资金新建一批职业院校。鼓励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积极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继续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东部地区和城市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到我区投资兴办中等职业学校或捐资助学。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积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十二)支持职业院校更大范围地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多种模式的联合办学和集团化办学。
      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各地要注重引导职业院校主动适应“泛珠三角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越南“两廊一圈”、“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区”和“北部湾经济区”的构建和中国——东盟博览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以更多更快获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高效就业为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校际之间、校企之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技能型人才培养链,进一步推进城乡职业院校相互联合办学、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优质学校和企业、与境外优质学校和企业联合办学。各职业学校要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制,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办学模式,与境外、东部职业院校或企业,与区内城乡职业学校实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学生前1至2年可在区内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区内外城市或企业学习、实训。鼓励城市对农村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在保证我区人才需求的情况下,通过开放办学全面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并获取境内外企业用工订单,形成学校招生录取与学生就业意向一体化的模式,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按照“龙头带动、市场运作、城乡联办、校企合作、扩大规模”的原则,以骨干职业院校为龙头,以专业合作或地域合作为纽带,以人才培养模式、规格相一致为目标,以校企“订单办学”为途径,围绕我区冶炼、建材、电力、医药、食品、石化、汽车、机电、物流、信息技术、电子技术、旅游服务、现代农业等重点、特色产业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组建职业教育集团。集团可跨地区、跨学校类型组建;集团成员学校在同层次、同专业(工种)的教学上,可实行“统一培养目标、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使用、统一考核标准、统一招生就业服务”的一体化办学。各级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提供政策扶持。集团内部要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作用
      (十三)按照“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已建立的自治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区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在相关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相关工作。自治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具体为: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战略重点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大支持力度创造保障条件,加强职业教育的项目建设管理等。
      自治区财政厅: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将财政用于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等。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具体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和指导评估工作等。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开展以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为核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指导公办职业院校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强化技工学校能力建设,实施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益的落实。严格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等。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等。
      自治区扶贫办:负责制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建立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转移网络和选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等。
      自治区经委:负责制定全区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实施全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工业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工岗位培训等。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公办职业院校改制工作并保证公办职业院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十四)市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辖区内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发展规模和布局结构;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保持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统一管理和协调辖区内企业职工培训、农民技术培训工作;落实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职业学校的招生就业工作,制定师资培养目标和落实培养责任;协调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督促各县(市、区)用好上级安排的职业教育经费,及时处理拖欠教师工资和挪用职业教育经费的行为;鼓励组建跨行业、部门的职业教育集团和实训基地;将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举办和管理民办职业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采取措施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制订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扩大和新增职业教育资源的优惠政策;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培训,推动学习型社区的形成。
      (十五)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县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集中资源办好1所在本地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或职业学校;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通过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负责筹措并管理职业教育经费,确保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和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指导乡(镇)实施“农科教”结合,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资源统筹办学,保障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正常运行,建立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科技教育培训网络。
      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十六)实施“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程”,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十七)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订单办学的培养模式。各职业院校要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计划制定与修改、课程结构调整、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等方面满足企业和用人单位需求。职业院校要积极为社会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员工培训、生产技术和科技咨询服务等,并将积累的经验和成果及时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试行半工半读制度,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建立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进修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学生支付合理的报酬。
      (十八)职业院校要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标准和制度。
      (十九)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确定一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选聘一批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十)实施“百万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围绕我区构建现代资源型工业、重化工业、现代制造业体系和发展铝业、汽车和机械、制糖、林浆纸、锰业、电力、医药、食品、建材、烟草、钢铁、石化等重点、特色产业的要求,以各类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为依据,遴选20所高等职业学校,180所中等职业学校,联合500个企业共同制定技能型人才方案,确定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十一五”期间通过定向培养,在相关专业领域输送高技能毕业生40万人,为企事业在岗人员提供岗位技能培训60万人次,有效缓解我区生产一线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紧缺状况。
      五、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二十一)实施“千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5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千万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优化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各地农业部门要依托优势农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化和区域化项目,围绕将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为县域经济主导产业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重点项目,制订实用人才开发培养计划。其他各部门、企业、用人单位、社区也要以提高在岗职工和城镇居民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创业能力为目的,以整合、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为途径,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职工教育和成人教育网络,面向在岗、转岗职工,面向失业人员,面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面向新增劳动力、面向社区居民实施技能培训。
      (二十二)实施“百县职教中心专项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自治区重点扶持建设50个县(市、区)级职教中心,各市重点扶持建设50个县(市、区)级职业教育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地根据实际安排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条件。
      (二十三)实施“百所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通过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重点建设85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5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提升其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能力,带动全区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每个地级市都要重点建设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为稳定和巩固职业教育资源,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各地政府要依法保护并支持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办学,未经法定程序,一律不得撤销、划转、合并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
      (二十四)实施“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1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实行“财政引导、校企共建、投入多元、开放共享”的建设模式,鼓励企业以资金投入、提供设备和实训场地等方式参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经营。各地在推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进程中要努力实现资金投入、运营方式多元化。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自治区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五)实施“万名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申报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二十六)
      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要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十七)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的收入与学校发展、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二十八)改革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落实校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和办学主管部门加强对校长的任期目标考核;校长全面负责管理学校,对外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十九)推进职业学校全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职业学校要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推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分配激励机制,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给与优惠待遇。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十)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制度。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
      (三十一)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三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要列入年度预算;改进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方式,尽量减少用于供养人员的支出,增加支持办学条件的投入,促进职业院校深化改革;根据职业院校的办学绩效情况安排经费,对于机制灵活、就业率高、市场认可的职业院校要加大奖励支持的力度。自治区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等制订我区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三十三)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未通过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不低于20%),主要用于支持职业院校更新实现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级政府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要认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各方面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十四)建立完善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各级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资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三十五)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职业教育列入本系统、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之中,要将职业教育与本行业的技术进步、科技创新工作结合起来,对系统内所属职业院校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把职业院校办成提升本行业员工素质、操作技能及在岗培训的重要场所;鼓励职业院校结合公司制改革,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办实训基地,吸纳企业捐赠资金或实训设备;鼓励地方财政运用贷款贴息方式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三十六)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三十七)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区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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